在中国大陆,繁体字和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生造字为不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九、十、十一、十三条规定,公务、教学、出版物、公共服务行业中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