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往来频繁,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的人数也逐年增加。1998年2月11日,香港与内地签署《内地与内地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以下简称《协定》)。
在本国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
(一)独立个人服务
根据《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国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在本国有经常用于商业活动之常设基地。母国只能对归属于该永久基地的收入征税。
2在给定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本国停留超过183天。本国只能对在本国开展的活动产生的收入征税。(2)相关个人服务
根据《协议》,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取得的报酬,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除外:
1受益人在给定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本国停留最多183天;
2报酬由非香港居民雇主支付或代其支付;
3该报酬不由用人单位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承担。
(三)境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
香港居民在境内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兼任该企业的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是董事,但实际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董事,从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所在国税法,董事会成员赚取的董事费等类似资金作为“受雇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作为“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工资收入”。根据这一规定,未支付的工资不构成纳税义务。
(4)表演者和运动员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戏剧、电影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运动员等表演者的个人活动所得,可在内地征税。
2表演者或运动员个人活动所得不属于表演者或运动员本人,而属于他人,可在表演者或运动员进行活动的地区征税。
关于本款第1点,本国对“工资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本款第2点的情况,不必按照一般税收原则处理。个人劳务,不限于是否构成营业场所,对其他取得表演收入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仅对表演团体征收法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