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收入等。与就业或就业有关。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错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未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在城镇地区工作或因公出差,无法在单位用餐或返程。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误餐次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误餐费。部分单位以餐补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节假日补贴和按月支付的不统一膳食的午餐补贴,应纳入在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职工取得的与岗位或者工作有关的其他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该收入不属于免税餐补;同时,不属于免税补贴、津贴、免税生活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奖励以实物或者现金形式分配给个人的,个人奖金属于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相关的收入。个人取得的集体奖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奖励未发放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对营销人员给予个人奖励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组织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考察等。按照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享有的报酬,应当作为当期劳动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人员还应将自由旅游所得等收入纳入当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