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或者无住所且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人。居民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但一个会计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足183天的人员,为非居民。非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个人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工资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出租财产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9)意外收入。居民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简称“全部所得”)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一)全部所得,适用3%以上45%以上的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营业收入超过35/35的,适用5%至100%的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临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