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创了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平衡不同的所得税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地说就是“合并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与我国实行的分类征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通常有这四项收入时,支付人(即扣缴义务人)会先按税法规定按月或逐笔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年终须汇总上述四项取得的年收入和可扣除费用,从收入中扣除费用后,适用3%-45%的年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当年预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应退或应缴税款,此过程即为清算汇缴。简而言之,就是在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结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践。
为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第一条对年度缴纳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其认定条件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通知》第一条所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人的个人。即仅指居民个人必须通过年度决议。
第二,年度结算之所以称为“年度”,是因为它仅限于当年应退税或应缴税款的计算和结算,不包括以前或以后的年度。因此,2020年度纳税人在计算年度申报表时,只需将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收益合计即可。
三、年度结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本次所得税改革个人综合所得范围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不包括利息、股息。、奖金收入和财产租金、财产转让、临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不得计入个人所得税。用于计算税金的综合收益,不在年度结算范围内,如一次性年终奖、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一次性内部养老金补偿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为什么是年度账目?
一方面,年度结算可以更准确、全面地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益。例如,部分纳税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享受税前扣除项目;还有一些扣除项目,具体的支出金额要到年底才能知道,比如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中的医疗、疾病等,可通过年度结算予以补充或办理。为此,《通知》在第四条中将年度还款期内可继续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三类具体列示。未来有时间抵扣或者不能全额抵扣的,还有可以在年度还款期内正常办理的抵扣,提醒纳税人“查漏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年度结算,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当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平时享受综合所得时,必须按月或逐笔按一定规则计算预缴税款,这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通行做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无论采取何种预扣预缴方式,不可能所有纳税人的预缴税额和年度应纳税额都相同。”。例如:年中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波动较大或间断,在收入较高或收入较高的月份按规定预缴税款,但总收入合计全年收入低于6的,扣除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后,无需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预扣的税款通常必须通过年度还款的方式返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