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的计算,只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缴纳标准如下: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满足“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条件的情形下,是要缴纳个税的,计税方法是纳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