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

个人税 07-11 07:44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额度较大,所获收益也较大,容易达到5%-35%超额累进税率中的35%的最高档税率,因此私募投资者会更偏向20%税率的选择。然而,按20%税率核算在成本和跨年度结转方面都存在限制,并不是所有情况使用20%都能达到最低的税负。选择哪一种核算方式的时候需要依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的核算方式,基金管理费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亏损不能跨年度结转,抵扣额不足抵扣的也不得跨年度结转等都让20%税率的优势大减。20%税率下的诸多限制在整体核算上不复存在,反而使得5%-35%的较高税率从最终收益看来也有和20%税率相抗衡的实力。这使得两种核算方式之间不存在绝对优势,在选择核算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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