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人,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人,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