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8号令)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港澳台同胞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