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怎么规定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序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