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凡“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都可以正常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0.2%预缴?
答:根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布的《金三系统操作常见问题12.31》,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登记,“经营方式”属于“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但“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不执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