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清退-需退还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以前月份发放的奖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着个人并未实际取得该收入,对以前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理应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个人以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以前月份发放的奖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着个人并未实际取得该收入,对以前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理应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个人以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